为规范学生住宿管理,营造安全、舒适、优美、安静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,培养学生优良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风,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,促进学生宿舍的科学、规范、文明管理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和《重庆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大学-辛辛那提大学联合学院学生宿舍入住的各类学生,所指学生宿舍是指学校用于安排学生住宿的楼舍。
第二条 学生宿舍由党委学生工作部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、保卫处、后勤集团及各学院共同配合,实施综合管理。学院主要负责学生在住宿期间的公共道德、行为规范、思想政治教育工作,消防安全日常教育管理,寝室内务督促检查工作,学生在宿舍违规违纪处理。
第二章 住房管理制度
第三条 宿舍分配、调整,由后勤集团根据当年房源情况进行。有特殊情况需个别调整时,须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学院审核同意(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字、学院盖章),由后勤集团宿舍管理部门统筹安排。
第四条 凡在学生宿舍住宿人员,只能按安排房间住宿。寝室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及异性。
第五条 禁止任何学生转让、出租学生宿舍床位和私自调换寝室。
第六条 学生宿舍实行统一开关门时间。虎溪校区:早上6:30开门,晚上11:00关门;老校区:早上6:30开门,晚上11:30关门。
第三章 内务管理制度
第七条 学生应自觉保持室内卫生。每天上午7:00至8:00,下午14:00至15:00将室内垃圾装袋,放置到走廊大垃圾桶内或指定的其它地点。其余时间不得将垃圾随意清扫到公共走廊。
第八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共区域环境卫生,禁止随地吐痰、乱扔垃圾、向窗外倒水、扔废弃物品;禁止将剩饭、剩菜倒入水池、走廊、卫生间。
第九条 自觉遵守学校学生宿舍作息制度,不喧哗起哄,不在宿舍楼内进行打球、踢球、跳舞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,保持宿舍的安静环境。
第四章 安全管理制度
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,强化安全防范意识,管好自己的财物,离开宿舍要锁好门、关好窗,现金及贵重物品妥善保管。
第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内赌博和打麻将,禁止酗酒、打架斗殴、聚众哄闹等行为。严禁向窗外抛摔物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。
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人员在宿舍从事经营活动。发现可疑人员应立即向值班室报告。
第十三条 学生离开寝室前应检查各类电器使用状况,注意切断电源。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、网络线。
第十四条 学生应做好防火工作,强化防火安全意识。严禁在床上点蜡烛看书,严禁在床上抽烟或乱扔烟头,不得在宿舍区域内焚烧废纸、杂物等。
第十五条 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,严禁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。违章电器包括:电炉、热得快、电饭锅、电热杯、洗衣机、空调、电冰箱、烤火炉、微波炉、电磁炉以及其它可能危害公共安全、不宜在宿舍内使用的大功率电器。
第十六条 保证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畅通,爱护消防器材,不得破坏或擅自挪用消防器材。禁止在学生宿舍公共楼道、消防安全出口处摆放自行车、摩托车或堆砌物品。
第十七条 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。禁止将经营商品、易燃易爆、有毒有害物品及非法书刊和非法音像制品带入宿舍。严禁在宿舍内制作、观看、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及淫秽音像制品。
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实行传染病报告制度。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患者或疑似患者,应及时报告值班员和有关学院领导,有关部门应做好消毒和防控工作。患传染病的学生应按医院的要求调整宿舍,治愈后,经医院同意方可搬回宿舍住宿。
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实行重大事项预警制度。对停水、停电等影响学生生活的事项或洪水、暴雨等可能影响学生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自然灾害,宿舍管理人员在得到消息的第一时间通知本宿舍楼的学生,并做好应急预案。
第二十条 严禁在宿舍、寝室、楼梯、走廊踢球或从事其它毁坏公物、危害他人安全的活动。
第五章 奖惩制度
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23:30熄灯并要求学生按时归寝,各班班委轮流值班检查。对于不按时熄灯者,予以口头教育,仍不执行者,本寝室成员本学期综合测评各扣0.1分/人·次;该寝室在文明寝室评选的总成绩上扣5分/次。对于晚归者,应做详细登记并及时上报辅导员;晚归三次及以上,学院将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评优评奖资格。
第二十二条 每周四下午16:00-18:00进行宿舍安全卫生大检查。单周由学生会生活中心负责检查;双周由学院副书记、学班主任、辅导员和各班班委(轮流制)共同检查。检查期间,要求每个寝室至少留一人值守并保持房门打开,检查结果汇总至生活中心,作为评选星级寝室和文明寝室的重要指标。
第二十三条 凡我院学生宿舍在学校安全卫生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,取本宿舍全体同学本年度评优评奖资格。累计三次被学校通报批评者,根据情节轻重,对本宿舍全体同学给予相应处分,计入个人档案。
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办法,扰乱住宿管理秩序的,根据《重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》及《重庆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》第八章之相关规定,视情节轻重,给予相应纪律处分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大学-辛辛那提大学联合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重庆大学—辛辛那提大学联合学院
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